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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数字农业迎来大发展

来源:www.jschilin.com   时间:2024-09-05 21:13   点击:2   编辑:niming   手机版

江西省数字农业迎来大发展

江西省数字农业迎来大发展

通过手机APP,管护人员进入责任田巡查时,巡查信息同步上传并生成巡查轨迹,各上级田长在系统后台即可掌握管护人员工作状态和农田、设备管护状态,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监管难”、建完后“管护难”问题得以迎刃而解。近日,参加2022年江西省数字农业产业发展大会的嘉宾,在看过“抚州市5G+慧管田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大数据综合平台”的演示后,纷纷竖起了大拇指。

数字赋能,创引未来。当数字经济和传统农业相融合,即发生神奇的“化学反应”。今年以来,我省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按照“互联网+”现代农业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数字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在全国率先启动智慧农业PPP项目建设,构建智慧农业“123+N”体系和省级农业农村数字平台,促进了产权交易、动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基础系统数据加速成形,为农业生产智能化、管理高效化、服务便捷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开展“5G+农业”应用行业大赛,建成300个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创新搭建“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和鄱阳湖禁捕退捕数字平台,加速了数字化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融合应用,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总体水平位列全国第六;

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进农产品供应链、网络销售、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前三季度,我省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57.53亿元,同比增长32.4%,高于全国17.2个百分点。认证了250个“赣鄱正品”品牌,实现品牌“一网运营”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下一步,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双“一号工程”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着力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农业数字化平台打造、农业数字化服务提升、农业数字化质量管控、农业数字化人才培养,加快把江西打造成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数字农业产业发展先行区、场景创新应用先导区、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努力建成全国数字农业产业发展新高地。 

现在江西省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加大投入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科技、农业基建和国债支农资金等,在不改变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的前提下,重点扶持项目区内的省级龙头企业,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 (三)省财政今年安排30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产品著名品牌,实行以奖代补。 (四)国有商业银行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为重点,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予以支持,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资信好的企业和品牌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税收优惠 (五)省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且增长比例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40%的所得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六)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含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三、优化环境 (七)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简化用地手续,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不办征用手续,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用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八)省级龙头企业属国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允许其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可先核发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按规定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九)省级龙头企业以生猪饲养为主,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十)省级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运销企业、流通协会的,经批准,在仓储、冷藏、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利用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网络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的,经批准给予适当补贴;其运输车辆持有经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予以优先放行,发生交通违章登记放行。 (十一)省级龙头企业开办农业信息网站的,与政府网站同等待遇;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并开展研发推广等科研活动的,在科技立项和科

研经费安排上与国有科研机构一视同仁;兴建种苗中心并引进开发推广优质种苗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外资发展与外商配套产业的,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 (十二)省级龙头企业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出口创汇企业按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出口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四、搞好服务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对省级龙头企业开展保险工作;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允许外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入我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十四)各类媒体以优惠价格宣传省级龙头企业的农业品牌。执法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性服务。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3年不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涉农科技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省级龙头企业或参与经营的,其占编、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 (十六)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核减或中止扶持资金;对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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